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加速发展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记者从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陕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本次会议上提请审议,对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义务和政务数据、个人信息脱敏加密、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等作了明确要求。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谢泱在《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数字产业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规范政务数据处理活动,夯实数据保护责任,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培育壮大大数据产业,需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因此制定我省的《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十分必要。”
谢泱介绍,《条例(草案)》共7章53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职责、政务数据资源、数字化治理、大数据开发应用、发展促进和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考虑到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很多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起草时,坚持统筹安全与发展、兼顾当前与长远,更多地体现了以数据安全为底线,鼓励大数据创新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思路,鼓励支持类规定多,刚性约束较少。”谢泱说,《条例(草案)》主要对相关名称进行了规范,对政务数据资源、政务数据管理、政务数据质量、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依照《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对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义务和政务数据、个人信息脱敏加密、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等作了明确要求。
《条例(草案)》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规范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国办发〔2021〕37号)等相关重要文件要求,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数字政府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鼓励大数据发展的引导政策。明确政务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生态保护、政府运行等方面的应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