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被称作信息时代的新能源,与土地、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是一个数据资源大国和数字经济大国,2020年,以数据为支撑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已经达到39.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8.6% ,位居全球第二。但要想让这些数据资源合理流动起来,充分利用起来,有效保护起来,就需要很好解决数据的产权问题,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都对构建数据产权保护规则作出部署,要求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深入开展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近日召开的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讲道,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数字知识产权,按照中央有关部署,正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加快推动相关研究工作,并专门成立了工作专班,与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也形成了一些初步的成果和原则性思路。

一是要坚持安全为先、发展为要,充分考虑数据的安全、公共利益的保障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是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发展规律,实现数据保护模式与数据资源特性的高度契合,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的有机统一。

三是要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理收益。

四是要有利于数据的流动和交易,能够促进繁荣数据市场,壮大数字产业,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前,知识产权局已经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力争在立法、存证登记等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其中,浙江已经建立了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平台,并开始面向市场主体提供存证服务。下一步,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与各方的合作,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快推动我国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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