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DC圈6月24日报道:随着美国中情局前雇员斯诺登将美国的“棱镜”计划公之于众,全球舆论鼎沸,斯诺登是不是叛国者,美国政府是否违宪,诸如此类的讨论热火朝天。“棱镜门”为人们反思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与公共安全提供了一个范本,斯诺登潜逃、引渡以及政治庇护这样的情节增加了戏剧性,却无碍于反思这个问题的内核。
经过一段时间的辩论,斯诺登已经严重地“脸谱化”,一方认为他是公众隐私权的捍卫者,是自由的守护者;一方认为他是叛国者,是双面间谍,应该被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当更多的事实披露出来,谁是英雄,谁是罪犯,就会慢慢浮出水面。
斯诺登认为美国国家安全局一直在搜集公众的电子邮件和社交网络的信息,是一种犯罪行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算不算公民的“文件”呢?没有经过法院的授权,便截取、搜集公民的信息,隐私权到底有没有被侵犯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或许需要高法院来裁决。
美国官方辩称并没有搜集公民的通话内容,而只是有通话记录,什么时间与什么人进行通话等,这些信息并不属于公民隐私。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隐私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所谓的隐私就是公民个人的秘密,包括自己的行为、习惯、心理状态等。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使过去看似无用的信息成为核心信息资源。举例而言,如果能够实时跟踪一个人的手机,就可以知道他的乘车习惯、消费习惯等,这算不算是隐私呢?跟踪通话记录也可以呈现一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而社交网络平台更是一个人心理活动的全景式展现,通过对这些海量信息的分析,公民隐私就被“透明”了。在大数据时代,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解读与阐释,而这是高法院大法官的新使命。
除了美国国家安全局,还有微软、谷歌、雅虎、苹果等公司巨头,这些公司是电信设备商、电信运营商或者互联网公司,它们对于公民的信息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也可以从大数据分析中获取利益。由此出现了政府与信息巨头形成的一个“情报复合体”,就像1950年代艾森豪威尔提醒美国人需要关注的“军工复合体”一样,对公民自由形成威胁。
“棱镜”计划始于2007年,主要用于监控恐怖主义活动,“9.11”带来的恐慌情绪使美国安全部门获得了巨大的权力,“棱镜”只是诸多监控项目中的一个,此前这些项目也有披露,只是没有引起广泛关注而已。将政府侵害公民自由的秘密公之于众算是叛国吗?个人自由与爱国主义之间是否存在难以解决的悖论?1971年,五角大楼的分析师埃尔斯伯格将秘密文件透露给媒体,刊发这些文件的《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被告上法庭,高法院宣布政府败诉,理由是要捍卫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中规定的言论自由。
宪法捍卫个人自由,限制政府滥权;而爱国主义则是超越个体自由的一种群体情感的表达,往往引诱公民凌驾于自由与权利之上。德国学者米勒提倡“宪政爱国主义”的理念,将政治忠诚纳入一套自由民主宪法的规范、价值与程序之中。美国以宪法立国,宪法框定了政府的行为,如果政府已然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同时又阻碍了斯诺登的言论自由,那么政府和公司巨头就需要重新规范自己的行为了,而不能以“爱国主义”的旗号扮演“老大哥”的角色。技术日新月异,企业与政府的行为规范也需要随时“升级”,美国宪法制定于200多年前,制宪者们根本不会想象到政府可以通过如此手段进行监控。
斯诺登的泄密让人们看到了在大数据时代公民权与政府之间的真实关系,17世纪洛克等哲学家着力解释如何建基于公民自由而建立国家,现在看来,是时候制定一部新的公民与政府基本法了,斩断政府通过信息技术伸向公民隐私的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