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IDC 圈11月25日报道:《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中明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在国家的大数据大战略下, 企业工资分配作为民生领域的热点之一, 也需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发 〔2015〕50号)有关要求, 积极推进大数据体系建设并加强应用。
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主要内涵
从大数据内容上看, 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主要包括工资法律法规、 工资分配政策、社会工资总额、 社会平均工资、 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人工成本信息、最低工资、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等相关方面的数据。
从大数据对象上看, 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主要包括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 政府数据又包括中央政府数据、 地方政府数据。 中央和地方政府数据又分别包括工资主管部门(人社部门) 数据、 工资管理部门 (国资部门、 财政部门) 数据、 工资支持部门 (统计部门、 税务部门) 数据等。 社会数据包括企业数据、 行业协会数据、 科研机构数据、 社会组织数据和个人数据等。
从大数据范围上看, 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主要包括全国数据、 地区数据、 全国行业数据、地区行业数据等。
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责任主体
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的责任主体是政府部门、 企业和个人。 此外, 行业协会、 科研机构、 社会组织也会从各自需求角度收集和应用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
政府部门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收集各层面、 全方位的企业工资分配数据, 一方面用于制定政策, 实现科学决策; 另一方面用于向社会发布信息, 构建服务型政府。 企业主要收集国家和地方工资分配政策数据、 行业工资分配数据、 竞争对手工资分配数据、 代表性岗位工资分配数据等, 从而为企业制定内部具有公平性、 外部具有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奠定基础。 个人主要收集或关注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 企业工资分配办法数据等,以保障个人工资分配方面的公平性并寻找职业生涯发展方向。 行业协会、 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主要收集企业工资分配某些方面的专项数据, 并通过出具研究报告等实现其相关的社会价值或获取必要的经济效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政府部门在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的收集、 形成和应用上负有主要责任。
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工资分配的大数据观念尚未形成。 当前, 由于缺少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相关责任主体大数据概念严重不足, 大多还是固守原有运作模式,处于抱残守缺状态。
二是企业工资分配数据共享机制严重不足。 其主要表现就是数据壁垒。 数据壁垒不仅发生在各类责任主体之间, 在各类责任主体内部, 数据壁垒也是无处不在。 比如, 政府部门收集企业工资分配数据, 常常需要花费大量资源和时间, 但最终获取的数据与现实有出入; 再比如, 在政府部门内部, 企业工资主管部门、 管理部门和支持部门之间数据也几乎很难全面交流互通。 部门出于工作需要必须获取对方数据, 有时只能通过直接调查的方式,大大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
可以说, 某些出于安全需要的必要防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但对于大多数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交流互通甚至公开发布的数据, 就没有必要层层设防了。 这种不必要的壁垒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工资分配数据获取和利用的效率, 而且大大制约了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的发展进程。
三是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应用机制严重不足。 由于大数据体系尚未建立, 基于不全面、 不系统的局部数据形成的研究报告、 作出的决策、 制定的政策等就难免会走弯路,甚至有失偏颇。
应对措施
在 “十二五” 收官、 “十三五” 即将开局之际, 国家提出大数据发展战略。 为此,需要严格按照 “十三五” 规划建议有关要求,抓住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明确的大数据发展契机, 由企业工资主管部门牵头,企业工资管理部门配合, 企业工资管理支持部门、 广大企业和职工等支持, 全面构建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体系并强化应用。
一是加强培训和宣传, 积极转变各类责任主体观念。 在企业工资分配领域全面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理念观念和方式方法的培训,积极转变观念,促进落实。
二是构建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的框架体系。 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的框架体系主要包括中央政府企业工资主管部门、 工资管理部门、 工资管理支持部门, 地方政府企业工资主管部门、 工资管理部门、 工资管理支持部门, 企业及个人等在大数据系统中的相互关系及权责定位。
三是构建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的收集体系。 需要在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数据收集职能基础上, 由中央企业工资分配主管部门牵头,在中央工资管理部门、 工资管理支持部门的配合下, 在地方工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工资管理部门、 工资管理支持部门配合下,在企业和广大职工配合下, 层层提供数据、层层审核数据、 层层汇总数据、 层层申报数据, 最终形成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收集体系并不断完善。
四是构建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的共享体系。 需要明确各责任主体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 厘清管理及共享的义务和权利。 比如, 国家、 地方有关企业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工资指导线信息、 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各岗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全国各地区各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信息等可以无条件共享使用等; 其他信息可以根据权限适度共享使用。
五是构建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的应用体系。改善现有数据应用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现有数据的应用效率,逐步提升现有工作水平。在此基础上,结合大数据,根据需要确立新的工作目标,依据新技术方式,得出更新更深更有价值的创新性结论,全面推进工作发展。
在企业工资分配大数据构建基础上,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实现基于数据的科学决策,不断提升企业工资分配领域的管理水平和应用能力,促进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