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们无法想象优步、滴滴打车、网上购物、互联网金融,无法想象马云居然凭借互联网创造了一个商业王国。今天,网上购物已经成了一种习惯,我们在不经意间发现自己已经生活在微信圈里,发现除了拥有一个实体社会之外还创造了一个网络虚拟世界。虽然,虚拟世界的主体仍然是实体的,虚拟世界仍然是实体世界的一部分,但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虚拟世界给人类带来的变化是革命性的。中央政府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人们开始编织“互联网+”的梦想,将“互联网+”付诸行动,人们被“互联网+”搅得热血沸腾。
思维方式的改变
互联网思维已经从各个方位进入人们的头脑,与互联网思维相伴而生的是大数据思维。大数据的特点就是“大”,大到什么程度?大到海量。大数据的特点不仅仅是“大”。大数据所指的数据产出是高速的,数据类型是多样的,数据来源是多渠道的。大数据的要点是对大规模的数据集合进行专业化处理,通过“加工”实现数据“增值”。大数据好比“人脑”的智能,是具有生命力的。由于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技术的突破性发展,前大数据时代的样本思维正在转向大数据时代的总体思维。以前,由于条件限制,我们不得不采用样本分析方法。但是今天,我们能够获得与研究现象有关的海量数据甚至所有数据,而且方便、快捷。我们可以不再依赖于采样。前大数据时代的样本分析很难或者不可能反映出事物之间普遍性的相关关系,大数据时代的海量数据分析恰恰可以做到这一点,可解决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大数据之所以超越以前的样本思维,是因为它的全样本思维。大数据思维是一种智能思维,是一种定量思维、相关思维、实验思维。“智能”、“智慧”是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思维的显著特征。一个结论是,我们的传统思维模式正在被大数据思维打破。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的数据思维是缺位的,我们需要填补这种缺位。
面临的重大课题
大数据给中国法治带来了一个重大课题,这个课题的名称可以用“大数据法治”来概括。
以司法为例,互联网司法、“互联网+司法”已经引起理论和实践界的重视。例如:全国司法系统的司法公开主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司法公开已经取得良好发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阿里巴巴合作建立了“网上法庭”;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浙江法官学院与阿里巴巴合作成立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在互联网融入司法的过程中,大数据也必然走进司法。从全国法院来看,每年1000多万个案件,10年就有1亿多个案件的电子数据。司法公开的大量数据“趴”在平台上是资源的巨大浪费。怎么办?我们需要对海量的司法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挖掘数据之间的逻辑结构,揭示数据之间的相关关系,揭示数据背后隐藏的司法规律,这就是“大数据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曾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领导提出用大数据技术支持检察工作的建议。日前,浙江省检察院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浙江检察数据中心和检务云平台建设应用方面开展深入合作,通过数据上云、应用上云,更好地利用大数据服务检察机关决策、办案。用大数据思维服务侦查办案,实现远程办案协助、数据资源积累、平台资源共享,将成为检察工作的重大课题。
实际上,整个中国法治面临与司法同样的问题。法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是制度、文化、精神等等的组合,同时也必须以一个庞大的数据分析系统作支撑。抓住大数据这根神经,许多法治难题迎刃而解。例如,“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大数据解决。一句话,法治系统工程离不开大数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大数据。可以断言,互联网法治、“互联网+法治”、大数据法治一定会深刻影响中国法治的发展,一定会深刻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促进大数据法治发展
面对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面临互联网法治、“互联网+法治”、大数据法治,我们无法回避,必须及时调整自己、必须行动。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实现基于数据的科学决策,推动政府管理理念和社会治理模式进步。政府在行动,学界也要行动,学界要努力推动政府加快行动的步伐。法学界已经有一些学者围绕自己的领域开展了与大数据相关的研究。中国法治研究院大数据研究中心的成立是一个行动的例子。该中心是国内第一个明确以“大数据法治”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机构。中心组建包括数据分析、计算机、统计等相关专业的人才参加跨学科研究团队。
“法治浙江”十年中出现了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等典型法治事件,实际上已经昭示了大数据法治进程的开始;换言之,大数据法治概念的提出是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等实验的必然的逻辑结果。“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同样渊源于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等实验。“大数据法治”的关键词是“大数据”,“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关键词是“实践”,“大数据法治”可以成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强有力支撑,两者是一个逻辑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