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司法厅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大数据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加快大数据地方立法步伐,为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强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问题导向 确保大数据地方立法质量
着力解决影响大数据发展应用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着眼于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行政决策、政务服务、社会治理高效协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论证,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严格遵循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准确理解、把握国家大数据发展领域政策文件,与我省数字强省建设规划做好衔接。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推进数据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数据安全监管部门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统筹大数据应用与数据安全协调发展。
明确主体责任 强化政务数据管理
2019年12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对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对各级各部门的数据目录编制及更新、数据采集维护、数据处理、数据购买等作出具体规定,强化对电子政务与政务数据的安全和保障。
筑牢基础设施 推动数据采集汇聚应用
2021年9月,出台《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将数字基础设施单独作为一章,要求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定算力基础设施、信息通信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数据安全责任。强化数据采集汇聚和应用,对大数据在新旧动能转换、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创新应用作出具体规定。
突出开放重点 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今年1月,制定《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要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作为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都要依法开放。同时,从加强公共数据安全保护的角度,规定了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保护要求、具体工作措施,以及违反有关要求的处理措施和相应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数据安全。